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名称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不得超过2个月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4条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
1个月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诉法第124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的期限
无具体规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刑诉法第125条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的期限
2个月
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6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刑诉法第12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期
2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按刑诉法第124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8条
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刑诉法第1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