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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最长羁押多久

2020-01-28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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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逮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主要是针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一种暂时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那么在实践中,批捕后最长羁押多久呢?哪些情况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的解答,欢迎阅读下文了解。

  一、批捕后最长羁押多久

  一般而言,批准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超过2个月;因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延长2个月;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被批捕后,最长羁押期限为7个月。

  但,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批捕后最长羁押多久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哪些情况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以上就是批捕后最长羁押多久的解答。可以看出,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主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确定。根据羁押所处的时间节点的不同,羁押期限也各不相同,如侦查阶段一般规定是不得超过两个月,特别情况下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才能延长羁押期限。如果您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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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可以羁押多久
拘留期限少则3日以内,多则可以延长至30天。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即共不得超过14天。 侦查期限少则2个月以内,多则可以延长至7个月。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和取证困难等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在以上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公诉期限少则一个月以内,多则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包括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 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审判期限少则一个月以内,多则一审和二审各可以延长至两个半月。即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和二审公诉案件,分别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宣判或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交通十分不便、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和取证困难等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再可以各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此外,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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