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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案监督

2012-12-18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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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立案监督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实行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

  立案监督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实行的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分别由审查逮捕部门或者控告、申诉部门依据事实和法律审查后,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当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对于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如果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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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流程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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