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
(2)行为人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行为人因此而获得经济利益,情节达到严重程度。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以及通过内幕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的情况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1、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个人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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