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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2016-12-0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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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那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2、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3、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述8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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