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约定管辖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
2、约定管辖的约定不明确的无效;
3、约定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
4、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
5、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
6、约定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
7、其他被人民法院确认为协议管辖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管辖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不合法的约定是无效的。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