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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规定

2019-08-2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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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所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期限: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人民法院处理管辖权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

  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驳回异议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有用裁定。在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移送的不经裁定就直接移送,这是不对的,这样就剥夺了对移送管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要异议,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得行审判,当事人不服上诉并继续提出管辖异议的,二审法院不须查明一审法院是否确有管辖权即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不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本身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请再审的,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通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如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

  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产生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1、侵害相对方当事人利益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时间,会造成诉讼成本提高,相对方(一般为原告)的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案件中,相对方的利益经过诉讼不仅没有得到保护反而损失了更多。这种情况在商事案件中尤为常见,往往一场官司打完,原告拿着判决要求执行时却发现被告在不断被拖延的诉讼中已经将财产转移。

  2、浪费司法资源

  滥用管辖权异议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承办法官需要安排谈话、出具裁定、移送卷宗等,增加了许多工作量。本来通过一次庭审就解决的纠纷,因为当事人提出毫无必要的管辖权异议就必须拖后至下一次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却被使用在不必要的程序上。有限司法资源的缺口被放大,司法系统不堪重负。

  3、损害司法公信力

  当善意当事人看到滥用诉讼权利人在诉讼中肆意妄为,而司法系统却对此无能为力时,其将对司法产生怀疑。即使最后得出了公正的判决,有可能由于滥用诉讼权利人的行为使得善意当事人花费了高昂的代价,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司法的权威性受到影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规定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期限有一审和二审之分,因为实际情况可能是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被一审法院驳回而上诉。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往往会拖累诉讼的进行,所以大家在遇到此类情形时一定不要妨碍诉讼进程。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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