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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撤诉流程是怎样的

2019-05-05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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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和刑事自诉中的撤诉程序相对规范,既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又有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公诉案件的撤诉是不可以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诉案件一定会判刑,一定会到法院去。那么,公诉案件的撤诉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诉案件的撤诉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尤其是经过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抗辩证据的展示,可能使控罪证据发生动摇,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鲜见。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方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的不同请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涉嫌或者被指控存在犯罪事实。案件准予撤诉裁定生效后,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在没有涉嫌和被指控犯罪的情况下,继续羁押被告人已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无条件予以释放。

 公诉案件的撤诉流程是怎样的

  二、完善撤诉程序的建议

  既然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撤诉程序是必要的,那么就应当对《刑事诉讼法》或至少对两院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建议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2、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3、准许撤诉的裁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4、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诉案件的撤诉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拥有补充诉讼权。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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