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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允许和解的情形

2017-04-2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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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中的案件有公诉和自诉之分。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文针对允许公诉案件和解的条件进行阐述。

  适用条件(刑诉法第277条)正面条件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禁止性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

  审查程序双方当事人和解的

  1、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2、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诉法第278条)和解的效力

  ①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②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③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刑诉法第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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