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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作为委托代理人

2012-12-18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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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意见》第68条进一步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意见》第68条进一步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三种例外,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三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是否具有政治权利均不影响其担任诉讼代理人。除非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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