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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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41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3-11 10:35
导读: style="margin-bottom:6p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法第三章第一节从140到15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到148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多种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140条与141-148条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是否特定。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刑法未作特别的限定;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例如假药等。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后者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当然也触犯第 140条的规定,这在理论上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规竞合,通常应依特别法即依规定生产、销售特别种类的伪劣产品的犯罪法条论处,但《刑法》第149条第 2款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这类问题。如果生产、销售141-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140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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