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任务和职权第一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条北京市公安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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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细则

2013-03-1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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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margin-bottom:6px;">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任务和职权第一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条北京市公安局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任务和职权

  第一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条北京市公安局是北京市政府主管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首都公安民警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一)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二)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警务公开原则、内容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全面推行警务公开制度,在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以及需要保密的事 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关联法规:

  第四条警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切实做到:有利于保证公正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便民利民,方便群众;有利于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利于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二)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和办案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三)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办理各种证件、牌照的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各种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和要求。

  (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管理、服务的纪律规范以及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五)公安机关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第三节 警务纪律

  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首都公安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人;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七条首都公安民警要坚决遵守中央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干警的《四条禁令》:

  (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第八条首都公安机关要坚决执行公安部关于禁止插手经济纠纷,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收取“办案费”以及不准从事经商活动等各项规定。

  第九条社会各界对首都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均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和控告。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524.6271。对公安民警正在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举报,举报电话:6511.3485。

  第四节 职业道德

  第十条首都公安民警要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对党忠诚: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宪法,忠于祖国。

  (二)服务人民: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四)清正廉明: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五)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六)勇于献身: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七)严守纪律: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八)文明执勤: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北京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使对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或实行通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询问证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冻结,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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