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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七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1:57
导读: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既是“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认罪、悔罪,对其没有判处刑罚必要的。

  2.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

  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的非刑罚方法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是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主管部门”主要是指该案件管辖的公安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国家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以经济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分”是指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或者其基层组织,依照行政规章、制度,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如开除、记过、警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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