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XX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2012-12-18 21: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XX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XX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 豫法(研)请〔199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XX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

  被告人申XX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XX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XX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XX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 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XX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被追回的6万余元可作为从轻情 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1991年4月1日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555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