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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12-12-18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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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1996)1号颁布日期:1996年01月23日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6)1号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你们关于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1996)1号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23日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1996)1号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内检发研字〔1995〕87号、苏检发刑字〔1995〕第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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