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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12-12-1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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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

2002年10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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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这种情况需要先申请法院对该案提出再审,撤销该民事判决,因为该判决依据的证据是虚假的,撤销判决后,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返还财产,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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