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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后新矛盾仍可能发生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17:32
导读: 目前刑事和解方式主要有现金赔偿、欠条赔偿、劳务补偿、社区服务,但因部分赔偿或补偿只能在判决后由加害人分期实现,少数加害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和解协议,引发新矛盾。

  近日,四川省乐至县检察院通过对2010年以来该院适用刑事和解的79件案件调查分析,发现成功和解的占93.8%,赔偿金额达503万余元。但办案检察官同时指出,因对刑事和解后当事人双方情况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与救助,也可能引发新的矛盾

  非即时兑现和解方式可能引发新矛盾。目前刑事和解方式主要有现金赔偿、欠条赔偿、劳务补偿、社区服务,但因部分赔偿或补偿只能在判决后由加害人分期实现,少数加害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兑现和解协议,引发新矛盾。

  和解后释法说理不到位可能引发新矛盾。有的法院判决从轻幅度超出和解被害人心理承受底线,必要的释法说理和安抚又不到位,引起被害人不满情绪而产生新矛盾。

  加害人给予赔偿后生活困难可能引发新矛盾。个别家境贫寒的加害人举债赔偿致生活困难,在得不到任何帮助时迫于生计违法犯罪。

  和解后当事人反悔可能引发新矛盾。部分加害人为获得从轻判决,假意和解或没有达到预期从轻目的,有的被害人和解后发现赔偿款不足以抵付应支费用,要求追加赔偿,反悔抵赖,引发新矛盾。

  办案检察官指出,这些矛盾的存在反映出刑事和解后还有两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和改进。一是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的事后监督还要更全面。目前,检察机关普遍对刑事和解后不捕、不诉的当事人情况有跟踪回访制度,但对判处刑罚、分期兑现经济赔偿及双方当事人思想情况等缺乏有效监督,使刑事和解后产生的一些新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二是刑罚执行机关或基层组织监督要到位。目前,对刑事和解加害人的监督、帮教等工作还在探索中,没有建立明确可行的工作机制。有的加害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刑罚执行机关或基层组织对其缺乏起码的关爱和有效的监管,既不定期走访,也不组织考察,更谈不上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给予适当帮助,甚至出现脱管、漏管现象。(记者 向世明 陈莉 刘德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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