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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一只狗 四人获重刑

2012-12-1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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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共同的养狗爱好,使刘大民与罗小军、杜三兴、张明(均化名)结识,想着弄条狗来玩并不犯法,没想到后果如此严重。4月2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刘大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罗小军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杜三兴有期徒

  共同的养狗爱好,使刘大民与罗小军、杜三兴、张明(均化名)结识,想着弄条狗来玩并不犯法,没想到后果如此严重。4月2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刘大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罗小军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杜三兴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张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查明,郑州市民刘大民与来自中牟县的罗小军、杜三兴、张明,因共同的养狗爱好使四人结识。2009年10月31日凌晨4时许,四人预谋后到新郑市龙湖镇某犬舍,由刘大民、罗小军去狗房抱狗,杜三兴、张明二人堵住大门。犬舍工人吴某开门查看被杜三兴、张明二人手持木棍逼回屋内,并将被害人黄某的价值120元的手机抢走,刘大民罗小军二人将价值6500元的一只白色成年皮特母犬抱出,后四人驾车逃走。犬舍看门人随后报警,案发后四人落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大民、罗小军、杜三兴、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抢劫罪、主、从犯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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