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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免除轻罪司法解释

2012-12-18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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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免除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所犯轻罪报告义务的条件,但没有就有关期限、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报告义务。“尽管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对是否消除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作出规定,但现有规定仍是一个巨大进步,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与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蒋明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据蒋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就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可以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近年来,北京、山东、河北、江苏等地法院相继试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不少地方法院还联合当地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出台了实施细则。

  蒋明告诉本报记者,刑法修正案(八)“不满18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不满18周岁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犯罪的,不再构成累犯”两个规定,对促进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同样具有积极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免除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所犯轻罪报告义务的条件,但没有就有关期限、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此,蒋明透露,最高法正在就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碰到的问题、难点等进行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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