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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发生四类轻微刑事案件可私了引发热议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5-23 15:51
导读: 本报昨日报道的《发生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阳光私了》见报后,引出市民热议。市民打进本报热线,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一位董姓市民称,这个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一位张姓的...

  本报昨日报道的《发生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阳光私了》见报后,引出市民热议。市民打进本报热线,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位董姓市民称,这个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一位张姓的市民却表示出担忧:会不会纵容犯罪,会不会“以钱代罚”?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天敏表示,以钱代刑、用钱买刑是坚决杜绝的。为了杜绝这些现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规定:对于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赔偿损失,还要认罪悔过,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得到对方的谅解。

  于天敏介绍,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私了”,前提必须是“轻微”,必须是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也就是说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另外,嫌疑人还需具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从犯等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亲友、邻里、同学同事因纠纷引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

  于天敏说,刑事和解的原则是自愿、公平、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根据《规定》第五条,有八种情形不能私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刑事和解;被害人不是自然人;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者犯有数罪;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不宜适用刑事和解等情况,都不能适用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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