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通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点条件:(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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