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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是检察机关的义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5-23 11:22
导读: 2005年,一个困扰美国人三十余年的谜团终于解开,当年导致尼克松总统被迫辞职的水门事件的告密者向媒体自曝身份,舆论哗然,一位匿名举报人可以安然于斯,让人震惊。2006年,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举报人...

  2005年,一个困扰美国人三十余年的谜团终于解开,当年导致尼克松总统被迫辞职的“水门事件”的告密者向媒体自曝身份,舆论哗然,一位匿名举报人可以安然于斯,让人震惊。2006年,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举报人李文娟》,报道了原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在向有关部门举报后,竟然遭到一连串的打击报复,让很多人发出“谁来保护中国的‘深喉’”呼声。虽然我们不能抛开具体的国情,简单地把这两种举报人的命运相提并论,但这种反差还是能给人强烈的震动和巨大的压力:是该认真反思一下中国的举报人保护问题了。近年来媒体不断披露的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促使该问题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从立法的层面上看,举报人保护是有法可依的。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中纪委、高检有关规定中都有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1988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职务犯罪分子,在各级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制定各项举报保护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渠道,极大地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地方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法规,把保护举报人的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宪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对举报的规定是简单而笼统的。在刑事程序法上,一项完整和独立的刑事程序性规则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构成。但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则大多是实体性规则,没有实施性规则,更加没有救济手段,也就谈不上操作性,最终仅成为一种“宣言”。为了弥补这种缺憾,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等文件,但这些都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规则,法律效力上大打折扣。因此,近些年不断有人大代表提议制定《举报法》和《证人保护法》。正在修改过程中的《刑事诉讼法》也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从立法机关近年来对举报人保护的重视程度而言,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完善只是时间问题。但是,立法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如果检察机关对于举报工作的观念和工作方式不转变,举报人的安全仍然是一个奢望。

  检察举报工作的理念更新,首先要从功利主义转向人权保障主义。长期以来,举报线索都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主要来源,举报人也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助手。但是检察机关却很难平等地看待这个功勋卓著的参与者和协作者,不能很好地尊重其主体地位,而只是把其作为单纯的证据来源和利用的工具,没有认识到举报人保护在检察工作的重要地位。“匿名举报不重视,实名举报受报复”成为举报人最大的心病。#p#分页标题#e#

  “匿名举报”增多的背后,是举报人对自身安全的担心,而非有意不配合工作,因此,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是首要任务。从实务的层面上看,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一个潜在的原因是保密工作的失误。举报保密工作是举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保密工作做不好,不但会导致检察机关查案难度增大,而且很容易引起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如何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可能责任更多地在于检察机关。

  从检察机关来说,开展举报工作,在受理、分流、移送、转办、初查、宣传、奖励、答复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只要有一个环节没有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存在泄密漏洞,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举报人的信息对外虽然是保密的,但在检察机关内部是不隐名的。这些侦查部门在调查情况的时候可能会无意泄漏有关信息。而且,我们无法排除这样的可能,即由于部分利益群体间的妥协和交易,导致在许多情况下,接受举报的机关直接或间接地将举报信息和举报人信息,转发给被举报人所在机构或其直接的上级机构,甚至直接落入被举报人手中。

  事实上,很多举报人遭到报复的案件,都是发生在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保密工作的疏漏上。因此,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工作,应当与具体环节的责任联系起来。例如,李文娟案就涉及到严重的信息泄漏,应当倒查责任人员。对于检察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应当严格其法律责任。

  举报人的安全,维系着公民的权利保障,维系着国家机关的信誉,更维系着法律的尊严。每一个举报人的权利保护,都应当是检察机关要认真对待的大事。既然检察举报工作要鼓励举报,就应当允许多种举报方式的存在,甚至为了保证举报人的安全,可以适当放弃对其实名的要求,采取诸如网上举报、密码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等方式。毕竟,我们关注的是违法事实是否存在,犯罪证据是否可以查证,而非举报的人究竟是谁。只要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较为充分真实,就应该认真进行初查和侦查,并以各种途径跟举报人进行沟通和联系,反馈举报案件的处理。我们千万不要把举报人看作是侦查人员,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专业地收集有关证据,他们至多算是检察机关的“义务线人”,即使提供的线索不完全或者信息不确切,也可能是非常有价值的线索,可以作为进一步深入调查的基础。如果简单地以“请提供完整证据”,或者证据稍有差错就拒人于千里之外,只会打击举报人的热情和积极性。保护举报人,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不能期待,举报人都可以像李文娟一样为了正义而不顾个人的安危,我们也不能期待,他们在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之后,还能对检察机关充满信心。

  让举报工作成为一个良性循环机制,需要举报人的努力,更多的是需要检察机关的努力。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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