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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可听取律师意见

2012-12-18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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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大代表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听取律师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昨天在与记者谈到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拿出厚厚一叠材料说,他已联合多位代表,将提出"司法化构建审查逮捕制度"议案,以解决现行立法中有关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书面化、封闭化、行政化过于浓厚以及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

  陈云龙说,目前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往往单方面审查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没有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全面获取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无罪的证据,无法及时发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

  被错误指控杀妻,蒙冤入狱11年的佘祥林,没有在审查批捕阶段面见检察官,没有机会供述和辩解。佘祥林的口供互相矛盾,佘祥林身上的多处伤痕也说明公安机关在获取口供方面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但审查批捕阶段没有提审佘祥林,从而失去了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行为的有利时机,为错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对审查逮捕这种特殊的司法审查而言,律师的介入尤为必要。"陈云龙说,由于立法原因,当前审查逮捕程序过于封闭,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运作的情况较为少见,更遑论去影响逮捕决定了。

  陈云龙说,在救济机制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逮捕决定的复议复核权,但作为提请批准逮捕一方的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却享有完整的复议复核权。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在救济权利上的严重失衡,凸显人权保障功能的不足。

  鉴于上述现状,陈云龙建议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司法化构建审查逮捕制度,以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陈云龙建议,建立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明确应当讯问的案件范围。明确讯问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防止以讯问代替侦查、获取口供。

  陈云龙建议,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听取律师意见;同时明确,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包括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无逮捕必要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等,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明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其本人和近亲属还应享有复议复核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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