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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判四年不服 受害方称“判得太轻”

2013-07-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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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12月24日,山木集团前总裁宋山木被判定犯强奸罪,处以有期徒刑4年。

  誓言“申冤到死”的宋山木,委托代理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仍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1月14日上午,被害人罗某(化名)的代理人、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郭建梅律师和李莹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宋山木的上诉理由作出回应,称一审“判轻了”。

  此案案发于去年5月4日,22岁女子罗某报警称,她5月3日晚被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带到深圳罗湖区松泉公寓,遭受威胁并拍下裸照,身处月经期仍被强奸。5月12日,宋山木在律师陪同下到罗湖区东晓派出所接受调查。12月24日下午,该案在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宋山木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罗某经济损失4205.87元。宋山木听判后当庭提出要上诉。

  根据一审法院调查,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罗某叫“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罗某的真实姓名,他没有储存罗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没有私交。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5月3日,罗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罗某拒绝。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罗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案发后,罗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自己的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裸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时,罗某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法院认为,宋山木违背罗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罗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就一审判决,宋山木上诉认为,他与罗某有感情基础,发生关系是性交易。

  针对罗某受害时为什么不反抗,罗某的代理律师李莹指出,法院判决中遗漏了对山木集团企业文化和宋山木本人的分析,在山木集团中,员工不得使用真名,一律改名“黄金”复姓,要背《羊羔跪乳》,感谢总裁的恩情。宋山木在企业实行所谓“山木基本法”,其中充斥着对员工的奴役和控制,尤其反映了对女性员工的歧视。因为罗某要辞职,宋山木认为这是背叛,实施犯罪时进行了言语威胁,称要叫来人把她“掳走”,罗某不得已脱了衣服,被宋山木拍了裸照。

  李莹律师认为,正是宋山木对员工的奴役和控制,使得员工没有尊严,就像生产线上的赚钱工具,女性被迫因恐惧而臣服。所以不难理解,强奸发生时,罗某为什么不敢反抗,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宋山木有性功能障碍,还要实施强奸。

  李莹律师表示,宋山木的刑期过轻。因为宋山木明知罗某处于经期仍利用职务和权力优势实施强奸,而且宋山木一直不认罪,还采取种种手段继续伤害被害人。与会专家指出,媒体报道了被宋山木性侵害的女员工有多人,多人受害是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从重情节,但司法机关并没有对此进一步查证,导致案件轻判。

  受害人罗某的另一位代理律师郭建梅表示,目前职场性侵害越来越多,这种案件反映了职场的性别歧视和压迫。我国应探索建立企业内部防范性骚扰、性侵害的机制。

  发布会过程中,受害人罗某戴着口罩来到会场,未及开口,这个相貌清秀的女孩已是泣不成声,她声音颤抖,而又语气坚定:“虽然到现在我身心疲惫,但我仍要站出来。我们公司有过类似经历的不止我一个人,我想让全国的女孩子都知道怎样去保护自己,其他的我不在乎,我要的就是一个清白。我可以为我说的话负责,我也不会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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