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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不应重复拘留

2012-12-18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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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拘留是一种可以暂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只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是否可以重复采取刑事拘留,但实践中却存在重复刑事拘留的情形。诸如:同一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后基于不同的案由连续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拘留;有

  刑事拘留是一种可以暂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只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是否可以重复采取刑事拘留,但实践中却存在重复刑事拘留的情形。

  诸如:同一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后基于不同的案由连续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拘留;有管辖权的不同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后基于不同的案由连续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拘留;同一办案机关间断实施的拘留;不同办案机关间断实施的拘留。第一、二种情形虽不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其目的是为了不受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法律监督而擅自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第三种情形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如果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采取逮捕措施,而不是再行刑事拘留。第四种情形违反了人权保护和程序正义原则。因为对未被拘留但已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不能随时到案或逃避侦查的,可予以逮捕,如此,即便是移送到新办案机关不再行拘留,也是可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

  一、重复刑事拘留的法律原因

  出现重复刑事拘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侦查技术、执法理念落后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缺陷方面的原因。笔者主要从法律缺陷方面来分析。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的规定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缺陷:一是没有对刑事拘留适用的次数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给重复适用刑事拘留埋下了“伏笔”; 二是对刑事拘留的审批程序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拘留如何审批没有作出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至于《呈请拘留报告书》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等并未明确。实际操作中,《呈请拘留报告书》只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概括性的案情及拘留理由陈述,而没有关于证据方面详细说明的内容;在审批流程上,是由侦查人员、中队长(办案组长)、大队长(部门负责人)及分管侦查的单位领导分别签署意见。这样的刑事拘留审批流程缺乏监督机制,过于形式化,容易产生重复刑事拘留的现象。

  二、防止重复刑事拘留的立法建议

  刑事拘留具有强制到案和一定期限的羁押功能,对侦查破案可以起到明显作用,但其适用会暂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重复适用则既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会违背程序正义。

  为此,笔者建议,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拘留的适用应当作出限制性规定,并对刑事拘留的审批程序予以明确。[page]

  首先,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适用一次刑事拘留。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只适用一次刑事拘留不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拘留后变更为逮捕的,将带来比拘留更长时间的羁押,无需逆转程序再来适用拘留措施;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仍可保证及时到案和防止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发生,因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被继续羁押的“危险”——如有不及时到案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将被予以逮捕。

  其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应对刑事拘留的审批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审批。

  具体流程可规定为:侦查人员在立案后或传唤或拘传期间,向法制部门报送《呈请拘留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制部门审阅《呈请拘留报告书》和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后,出具审查报告书报分管法制部门的单位领导批准是否同意适用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中应当对刑拘的理由,尤其是相关证据予以详细说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刑事拘留审批程序参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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