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在法院依法宣判。曾炮制后海“僧人船震”事件、策划“干爹888万带我包机看伦敦奥运”,并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被告人杨某、卢某及他们所在的公司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是今年4月17号,“秦火火”因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之后,又一起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同时,非法删帖替人消灾牟利的昔日“网络红人”被审判。
在很多人眼里,他们是网络红人,利用网络炒作为何会构成犯罪?
恶意诋毁构成诽谤罪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XX之子非亲生”、“XX从股市骗钱诈捐逃税”、“7·23动车事故”、“红十字会事件”等,秦火火制造的谣言都迅速传遍整个互联网,成为当时社会舆论聚焦的中心。该诽谤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早已达到5000次以上,被转发次数也已达到500次以上。因此,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传播谣言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立二拆四”及“秦火火”等网络推手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及低俗媚俗信息,恶意侵害他人名誉。
同时,网络推手们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制作事端、为非作歹其组织严密、目的明确、手段恶劣、获利巨大,是一个典型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网络犯罪组织,他们长期在网上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攫取利益、为所欲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非法牟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二拆四”成立的尔玛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推手、网络营销等业务,为了扩大知名度、影响力,秦某、杨某及其公司员工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他人,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组织策划并制造传播谣言、蓄意炒作网络事件、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以此达到公司谋利目的。
同时,公司还一直以非法删帖替人消灾、联系查询IP地址等方式非法谋利。其行为已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民必须遵法守法,不得破坏网络社会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同时,广大网民在网络活动中要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坚决抵制、积极举报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找法网小编:邓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