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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曾遭猥亵的男性 能否依据刑九草案伸张权益

2014-11-0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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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修改,猥亵罪加入了男性,那么过去曾遭猥亵的男性,能否依照现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惩治犯罪分子?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刑法草案:猥亵男性也构成猥亵罪

  扩大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

  也就是说,过去曾遭猥亵的男性,不能依据新修改的草案来惩治犯罪分子,因为法不溯及既往。

  当然,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还可适用“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当中,有利追溯的原则体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知识延伸: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

  1、从轻例外。

  从轻例外是指当新的法律规定对行为人的处罚比旧法规定的处罚较轻时,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一种例外,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从轻例外通常适用于公法领域。如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各国普遍采取从轻原则。

  但是从轻例外不适用于私法领域,不适用于民事上的惩罚措施,如关于违约金

  2、补缺例外。

  如果新法是在原来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而弥补已有的立法空白的,新法公布后但未正式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或者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可能适用到新法规定的新制度、新规则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没有规定不予受理或者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裁判。此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或者参照适用新法。

  补缺例外通常既可以适用公法领域又可以适用于私法领域。

  3、自治例外。

  自治例外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是指当新的法律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时可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从宽例外。

  从宽例外是当新的法律规定认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旧法认定无效时,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一种例外,新法可以溯及既往。

  从宽例外通常适用于私法领域。

  另外,在我国法律适用中还存在一些例外,体现于人身相关的案件纠纷中。如《婚姻法解释(一)》第33条规定、《继承法意见》第6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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