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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父亲将3岁孩子扔下天桥 或判故意杀人罪

2014-10-3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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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7日下午,楚雄市区内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一名父亲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扔下天桥。原因是由于孩子父母发生争吵,一怒之下,父亲将3岁儿子扔下天桥。所幸孩子并无大碍,这位父亲的心是石头做的吗?该父亲...

  27日下午,楚雄市区内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一名父亲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扔下天桥。原因是由于孩子父母发生争吵,一怒之下,父亲将3岁儿子扔下天桥。所幸孩子并无大碍,这位父亲的心是石头做的吗?

父亲将3岁孩子扔下天桥

  该父亲的行为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或被判故意杀人罪。在这起事件中,孩子父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他将一个3岁的幼儿置身于一个有可能被车撞死的环境中,已经构成了间接故意伤害,因此孩子的父亲有可能被判故意杀人罪。

  小编也这样认为,这位父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小孩被车撞死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在实践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心理容易混淆。他们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相信是可以避免的,发生这种结果是违背其主观意愿的,出乎其意料之外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第二,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第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具有一定主客观条件为依据的,只是对这些条件的作用作了轻率的、过高的估计,误认为凭这些条件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小编觉得这位父亲真的是太轻率了,那是自己的亲生骨肉啊,怎么下得了手。要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孩子是无辜的,夫妻当着孩子的面吵架本身就不对,更何况还要把气撒到孩子身上,这样会影响孩子的,甚至可能对他的心里产生阴影,两夫妻没什么解决不了的,多迁就对方,好好的过日子。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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