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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小三卖子帮男友还债 愚蠢至极

2014-10-29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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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明知是不可能的爱情,却偏偏贴上去,为他产子却遭弃。一小三卖子为男友还债的消息在网上传的不可开交,如此这般的女子,他日为人母之时,着实令人堪忧。24岁的杨姓女子与有家室的男友薛某相恋并怀孕,不...

  明知是不可能的爱情,却偏偏贴上去,为他产子却遭弃。一小三卖子为男友还债的消息在网上传的不可开交,如此这般的女子,他日为人母之时,着实令人堪忧。

小三卖子帮男友还债

  24岁的杨姓女子与有家室的男友薛某相恋并怀孕,不过薛某并不想要这个私生子,于是决定卖掉。今年8月1日,杨某生下小孩后就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在市区工作的丁某。谁知,薛某拿到卖孩子的钱后就提出分手,随后便离开了。于是,杨某为了挽回与薛某的感情,就报了警。

  看到这里,我们先不管小三的世界是否有真爱,从杨某与薛某亲手卖掉自己的孩子的行为来说是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自己的亲生儿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小编认为,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是出卖自己亲生孩子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呢?

  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见,拐卖儿童罪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

  也就是说,假如杨某是受生活所迫,生活极其艰难的,不得不把孩子的监护权转移而收受利益8万元的,就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虽然其直接动因是获利,但不能完全等同于那些以人为商品的人贩子,不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故不是说只要是出卖自己亲生孩子的就构成犯罪,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情节恶劣与否等方面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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