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杀人纵火案件告破,原来并非网上传言的情杀,而是男子负债后自杀不成反而加害无辜邻居。而男子在审讯初期却咬定自己与被害人是情人关系,这是为何?
原来,男子认为如果自己咬定是情人关系便可躲避死刑。
那么,情杀是不是真的可以逃避死刑呢?
其实,这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误区。
情杀案一般由感情纠纷而起,由于有可宽恕情节因而不必立即执行死刑,长期以来,在实践中都存在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因此,给大众形成这种观念:情杀不会判死刑。
但是,死刑是由犯罪的多个方面决定的,并非所有的情杀案都不会判死刑。如果仅仅因为情杀涉及感情纠纷,就一律不判处死刑,这是不符合刑罚精神的。
在实际判例中,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这也是刑事犯罪案例处理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例如他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改态度等很多方面。
犯罪动机
情杀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动机方面的,这方面从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是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情杀案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是想致对方于死地,动机,目的明确的话,那么不能因为存在感情而给予宽恕,这是对受害人不公平的。
犯罪手段
刑罚一般也要根据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来定罪量刑。在很多情杀案例中,一般都是情急之下的误杀,这是可以考虑宽恕的情节。但是,不排除一些嫌疑人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这是应该具体考虑的。
悔改态度
悔改态度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如果嫌疑人并无悔改态度,没有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而仅仅因情杀而给予宽恕情节,那么,对罪犯并不能起到震慑教育的作用。当感情纠纷成为“免死牌”,“反正死不了”的心态可能让一些人在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妇女将因此受到更大的伤害。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对情杀案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真正做到罪当其罚,维护刑罚的公正性。
找法小编:邓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