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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说法:为筹赌资拦路抢劫 被判刑

2014-10-1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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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11月30日22时,陈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又玩起了熟悉的赌博机,但手风不顺的他们当天又输了不少,为了筹赌资,陈某某提议去抢劫。3人经过一个小巷,遇见了杨某某和燕某某,陈某某和黄某某拿出随身携...

  2011年11月30日22时,陈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又玩起了熟悉的赌博机,但手风不顺的他们当天又输了不少,为了筹赌资,陈某某提议去抢劫。3人经过一个小巷,遇见了杨某某和燕某某,陈某某和黄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道具拦下俩人,并威胁其不要乱动,此时林某某从杨某某和燕某某的身上抢走白色长方形包一个(内有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及部分化妆品),随后3人逃离现场。

  次日凌晨,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后在林某某的指路下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从陈某某身上查获上述被抢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后将上述财物发还被害人,检察院以陈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抢劫罪?抢夺罪?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室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陈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立功表现、认罪态度等不同,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禁止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逃学、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首先了解什么是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处罚标准】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混淆】在实际情况中,抢劫罪易于抢夺罪搞混,我们来分析两者的区别:

  所谓的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行为人抢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

  【小编说法】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本来有非常美好的未来,就因为贪赌,自制力低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得不偿失,令人悲悯。但是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就要收到法律的制裁,无人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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