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律师解读广州301公交纵火案

2014-07-21 09: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情回顾:广州301公交纵火案7月16日下午,广州警方对外通报称,15日晚发生在广州海珠区的造成2死33伤的广州301路公交车纵火案件告破,16日上午11时47分将25岁湖南籍犯罪嫌疑人欧某生抓获。欧某生亦供述纵火事实...

案情回顾:

广州301公交纵火案

    7月16日下午,广州警方对外通报称,15日晚发生在广州海珠区的造成2死33伤的广州301路公交车纵火案件告破,16日上午11时47分将25岁湖南籍犯罪嫌疑人欧某生抓获。欧某生亦供述纵火事实。

律师解读案件:

     李前军律师:最近,又一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发生在广州。媒体报道显示,犯罪嫌疑人仅因个人赌博输钱、心生不忿,继而在广州市的301路公交车上实施人为纵火,当场致2人死亡,32人受伤。笔者认为,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和理由,犯罪嫌疑人将目标定位公众场所的不特定人身和公共安全的危害行为,听来太让人震惊,此将导致民众不安全心理剧增,整个社会弥漫着一层恐怖气息。

    对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笔者从法律的层面试图解释。目前,通过从媒体对案发现场的陈述内容来看,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这一危害行为的具体操作上表述尚不太明确,有的表述为行为人投放爆炸物,有的直接表述为纵火。由于刑法对不同的危害行为表现在罪名的分配上以及刑罚处罚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即使对于类似或相同的行为表现,行为人行为时主观内容的不同对于案件的定性也会有所影响。

    具体到广州的这起恐怖案件中,笔者认为,行为人无论是实施了放火还是直接投放爆炸物,在罪名上可能涉及放火罪或爆炸罪,但行为人主观内容里是知道行为实施的环境将会对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行为人仍然故意而为,可以说,犯罪嫌疑人对于后果的发生有预见并具有积极期待的主观愿望。基本上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放火罪或爆炸罪。

    对于所涉罪名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规定,“放火、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致2人死亡,30多人受伤,交通工具报废,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相信具体的犯罪分子将会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至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将涉嫌构成放火罪或爆炸罪,具体还要通过司法机关的最终审判认定。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廖振威律师认为,欧某因泄愤而放火烧公交,此种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涉嫌放火罪,其放火的行为已造成多人伤亡,依法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事件发生后,除了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如何加强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地铁的安全防范,也进一步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与重视,有的公交车、地铁上已经增加了安全巡视员,希望此类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276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