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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涉黑团伙成员被判刑

2012-12-18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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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川内江涉黑团伙主犯李国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等8项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

  11月29日,内江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国庆涉黑团伙案。被告人李国庆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2万元;被告人刘定胜、田云刚、黄勇等11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8项罪名中的一项或数项,依法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1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被依法追缴和没收非法聚敛的钱财和收益。

  法院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被告人李国庆等人从砍伤生猪贩子张某开始,不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社会知名度逐渐提高,逐步形成并发展成为一个以李国庆为组织、领导者,刘定胜、廖涛为骨干成员,黄勇、李虎、田云刚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李国庆等人购买砍刀等凶器,利用其村组干部身份,依托鑫马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个别领导干部行贿80万元;虚构合同诈骗国家集体财产280余万元;串通投标,违法承接建筑工程标的逾千万元;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20余万元,以及采取偷逃税款等方式敛聚钱财,用于该组织进一步发展,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该组织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公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寻衅滋事9起20余人次,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价值8.5万余元,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法院审理认为,以李国庆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团伙,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被告人李国庆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定胜、廖涛、黄勇等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国庆个人及其团伙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分别构成诈骗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妨害公务罪、赌博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项罪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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