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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咸猪手”要敢于反抗

2013-12-1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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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接110报警称,一男子在地铁列车内躺在座椅下对女乘客腿部进行骚扰。接报警后,民警在地铁2号线东直门站列车内将该人抓获。公共交通上遭遇咸猪手不是什么新鲜事,媒体和警方都给了很...

  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接110报警称,一男子在地铁列车内躺在座椅下对女乘客腿部进行骚扰。接报警后,民警在地铁2号线东直门站列车内将该人抓获。

  公共交通上遭遇“咸猪手”不是什么新鲜事,媒体和警方都给了很多防狼招数,其中一招就是面对骚扰要敢于反抗。但很多时候,被骚扰者选择息事宁人,正如警方所言,这其实助长了“咸猪手”的嚣张气焰,也正是因此,骚扰者少有被抓或受到惩处的。

  之所以面对骚扰要反抗,不仅可以警告骚扰者,明确的不满或反抗也是判断“咸猪手”行为是否构成骚扰的重要证据。同时受害人立即报警,并尽量多留下证据,骚扰者就很有可能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在高科技时代,手机等移动终端录音录像都是件非常容易的事情,留下骚扰的证据其实不难。

  譬如此次北京地铁“摸腿男”迅速落网,就和市民的积极作为分不开。如果最终证实,嫌疑人很有可能构成猥亵罪。按照法律,该罪名最高可判五年。这样的震慑,也是很好的警示。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猥亵罪的认定

  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罪 v.s 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 v.s 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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