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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呼吁尽快将虐童行为入刑

2013-11-1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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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起诉,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在上海,一名...

  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起诉,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

  在上海,一名10多岁男孩因遭受亲生母亲和继父的残暴虐待被社会广泛关注。

  这名男孩因父母离异,原先判给父亲抚养。读小学一年级时,父亲因病去世,孩子的奶奶因为没有经济能力抚养,便将男孩交给亲生母亲,而男孩的母亲再婚后又有了一个孩子。当前夫的孩子重新回到身边后,这位母亲觉得现在的家庭平静而幸福的生活被扰乱了,于是和现任的丈夫对孩子开始了没完没了的虐待行为。

  尽管亲生母亲和继父都有着良好的职业背景,有着宽敞舒适的住房,但男孩没有自己的房间,睡觉要等父母和妹妹睡了以后才能在沙发上休息,更多的时间是被罚站在客厅里。一点点的小错误就会受到打骂惩罚,不给吃饭是常事,继父甚至当着邻居的面打男孩。邻居原本以为是父母教育孩子,看到孩子的伤痕才知道原来是毒打。曾经被打得耳朵撕裂伤,从耳朵里抽出两罐血,甚至3根肋骨被打断。

  邻居目睹男孩被打心中愤愤不平,把男孩的遭遇传播到篱笆网的论坛里,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市宝山区警方、高境镇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调解处置,并采取相关措施,最后继父写下“今后将不再毒打”的保证书。

  男孩的遭遇绝非个案,上海市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对全市18岁以下儿童的多次抽样调查显示,每年有8至13万儿童受到父母不同程度的虐待。

  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

  家庭问题研究人士表示,很多家长对一些虐待行为习以为常。

  “我国原则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大多是倡导性的,不具可操作性,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上海律师富敏荣指出,法律规定的虐待仅限于一些严重的暴力行为产生的身心伤害,非亲属间的虐待行为也没有囊括在内。

  “从虐童行为本身的内涵看,它其实包括了所有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起诉,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富敏荣说。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表示,不可操作性首先是现有法律对“什么是虐待儿童”定性不清,以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属于虐待。

  法学专家认为,“虐童”的定义其实很宽泛。除了身体虐待外,儿童营养不良、缺乏适当的住所、照顾和监督不够、忽视儿童的基本医疗照顾、使儿童失学、剥削儿童劳力或者工作过度、精神虐待与疏忽等等,都有可能涉嫌“虐童”。

  据记者了解,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联合会曾对“虐童”作出如下分类: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有关机构忽视或虐待儿童;家庭以外的剥削;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又分为躯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

  受虐儿童亟需法律保护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95.6%网民支持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以刑罚方式震慑、惩戒施暴者。

  对此,上海律师富敏荣认为,虐童行为入刑,是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予以定罪,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的比例约占总人口四分之一,城镇居民又多是独生子女,避免虐待事关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无论从家长的期待还是国家的未来角度,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都应该优于成人,实行特殊人群、特殊保护”。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雄在一份《关于社会工作视野下的儿童福利政策思考》报告中指出,由于传统文化将孩子养育看作是家庭的私务事,我国尚未建立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儿童服务体系去应对儿童虐待问题。现实中,每当出现类似问题时,政府有关部门与司法部门往往只能从思想上教育父母,而无法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剥夺并转移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

  对此,杨雄认为,传统看护照顾孤残儿童、流浪儿童的儿童照顾体系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当前社会发展要求。儿童福利政策服务对象的范围需要适度扩大,最重要的是将对象从孤儿扩大到包括被遗弃儿童、被虐待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在内的所有身处困境的儿童。因此,制定上海儿童虐待评估标准,建立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非常必要。

  他建议,可以由安置帮教部门牵头,制定并实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临时监护办法;拓展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的功能;建立专门的儿童照顾机构,妥善安置长期不能从家庭中得到照顾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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