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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虚假恐怖信息未扰乱社会秩序不构罪

2013-10-0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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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全国各地近年陆续发生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

  全国各地近年陆续发生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息,引起不同程度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社会危害极为严重。

  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全国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事件,致使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准确有力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某某今天对该司法解释出台背景进行了详细解读。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罪

  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由于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理解不尽一致,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使法律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

  司法解释首次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吕某某说,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其编造的虚假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只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吕光伦解释说。

  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

  “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是依法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孙某某表示,通过制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司法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

  “此外,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的需要。”孙某某指出,特别是在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地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极易引发恐慌情绪,造成踩踏事故等严重后果。相关公司企业或者公民个人为排除虚假恐怖信息引发的险情或者造成的实际危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他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及时出台,是维护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手段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给广大信息受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危害十分严重。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网络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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