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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孙宝国被判死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17:32
导读: 2011年11月18日,长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头目孙宝国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一审被判处其死刑。

  吉林省长春市孙宝国等16人涉黑案18日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宣判。主犯孙宝国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万元。涉案人员孙宝东因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 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0年开始,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兄弟在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承租门市销售钢材。1996年,孙宝国、孙宝东等人到鞍山市购买钢材,在该市火车站与当地出租车司机及揽客人员发生争执,两人持刀行凶,造成对方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两人因各种原因被判缓刑。

  孙宝国自2000年以来,借其在长春市钢材市场雇工经营之便,先后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曲海文等人,充当打手,为非作歹,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大肆进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逐步形成了以孙宝国为组织者,以孙宝东、周艳圣、曲海文为骨干成员的较为稳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孙氏兄弟还通过贿买方式引诱、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为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寻求保护,使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宝国之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一审判处其死刑。

  宣判后,孙宝国、孙宝东等8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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