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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大修”后亮点多

2013-01-1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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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自1979年通过刑诉法之后,仅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重要修正,去年,刑诉法再次大修,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作为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自1979年通过刑诉法之后,仅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重要修正,去年,刑诉法再次“大修”,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作为落实《宪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程序性法律,刑诉法的修正特别体现了司法改革的内在理路:试图以谨慎、渐进主义的方式建立起法律人共同体分享司法权力的诉讼模式。

  亮点一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

  1997年生效的刑诉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限定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工作限定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辩护。

  新生效的刑诉法则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另外,还对律师的“会见权”一项做了修改: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并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必须在场”的规定。如果看守所没有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或是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安排了监听等,律师有权进行控告和申诉。

  点评:新生效的刑诉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引入律师这一对抗因素,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与国家司法权力进行对抗,从而更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律师来进行积极的自我抗辩,从而确保侦查程序和结果的更加客观公正。会见不受监听,既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也体现对律师这一法律职业的尊重。

  亮点二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我国此前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并无立法规定,仅有一些司法文件作出要求。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提出: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

  新生效的刑诉法则作了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同时,还设置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内没有被撤销不起诉决定的,不再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点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予以封存、消灭,不予公开,是法治国家通行的做法,也是联合国相关人权公约的要求。附条件不诉,对于在校学生而言,特别有用,能让学生继续学习,参加考试。这些规定,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亮点三

  对“武疯子”强制医疗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1997年生效的刑诉法对“武疯子”并无特别规定。

  新生效的刑诉法则增加一个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点评:新刑诉法不仅将强制医疗正式纳入法治轨道,并规定了一系列司法程序,包括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审理程序、法律援助、救济程序、法律监督等,高度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可以较好地杜绝“被精神病”的发生,同时对保障公众安全、促进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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