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四川伍勇被执行死刑

2012-12-18 17: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伍勇单独或纠集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持枪、械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21日被执行死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抢劫内宜高速公路宜宾收费站的主犯伍勇21日在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死刑。

  2008年11月11日和2009年2月23日,伍勇纠集多人,携带火药枪、仿真左轮手枪、匕首等作案工具,着军、警服装,蒙面伪装,以鸣枪、持刀威胁等方式,先后对内宜高速公路宜宾北站、南站收费站实施抢劫,共劫得现金6.5万余元。此外,2000年5月,伍勇持刀将其战友郭某杀害;2001 年10月16日,伍勇伙同陈泽奎、曾科等人(均已判刑)抢劫宜宾正源药业公司营业款11万余元;2002年7月17日,伍勇与唐某某(已判刑),分别持木棒、火药枪将12岁男童罗某杀害;2003年9月11日和10月2日,伍勇持枪先后袭击驻宜宾某部哨兵和宜宾市某机关执勤保安,致哨兵张某重伤。2009 年3月,伍勇纠集他人准备抢劫云南省水麻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抓获。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后,认定伍勇犯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伍勇单独或纠集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并持枪、械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伍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故裁定核准了对伍勇的死刑判决。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212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