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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

2012-12-18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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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这次修改是1996年修改后的一次大修,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此次刑诉法修改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

  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在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这次修改是1996年修改后的一次大修,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

  此次刑诉法修改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衔接,并结合中国现实修改完善了辩护制度。

  未成年人在侦查、审查批捕环节强制辩护。原刑诉法规定在法院审判环节应当指定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新刑诉法向前延伸至侦查环节,即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环节加强监督力度,重点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是否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以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应律师申请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正确理解律师直接调查取证的范围,认真听取律师调取证据情况及辩护人的意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予以必要的重视。同时对律师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核实和验证,以便案件审查时予以认定。积极配合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完善律师调取证据的相关细则,确保律师取证权力有效落实,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辩护人伪证罪要审查侦查管辖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这一规定旨在以程序设计的方式保护律师不被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追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原案件的侦办、公诉机关,又有权办理该案件,存在利益关联,这势必会影响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如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侦办,可以矫正程序公正上的不足,促进案件的公正办理。有鉴于此,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自行办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重视审查侦查管辖权,以确保管辖的合法性。

  检察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有调查核实、通知纠正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律师对于完善公检法机关外部监督制约,督促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从切实保障人权、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公检法机关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高度认识律师的作用和意义,增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自觉性。(作者单位:常州市检察院)

  作者:作者单位:常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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