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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2012-12-18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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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监狱学会协办的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于1998年7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参加这次研讨会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学会、

  由中国人民大学犯罪与监狱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监狱学会协办的“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于1998年7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参加这次研讨会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学会、中国监狱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山西大学、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监狱学会等单位的有关领导、教授、专家、学者共60多人。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就刑事执行问题进行这样大规模、高规格的理论研讨,这还是第一次。与会者强烈呼吁法学界应当大力加强对刑事执行法学尤其是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的研究,为尽早起草出台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刑事执行法典做好理论上和舆论上的准备工作。现将研讨会的主要观念及讨论情况简要综述如下:

  (一)关于刑事执行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进行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十分必要。我国刑事法律是由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执行性的刑事执行法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构建而成的一个统一有机整体,缺一不可。然而,现状却与客观要求相差很远,“重实体轻程序”、“重程序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重管理轻教育”的观念和倾向,使我国的刑事执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都远远落后于刑法,导致刑法机能和价值不能充分展现,导致我国刑事法律科学体系的不完善。虽然说已颁布实行近4年的监狱法是刑事执行司法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然而监狱法调整的范围毕竟很有限,无法包含全部刑罚和全部刑事制裁的执行,监狱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操作上以及立法规格上都无法同刑法、刑事诉讼法作到真正地协调一致、相互配套。北京大学杨殿升教授认为,我国刑事执行司法活动是极不协调和规范的,刑事执行一体化要求制定一部比监狱法调整范围更广,规格更高而且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统一、相配套、相并列的刑事执行法。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张金桑同志认为,正确认识刑事执行的独立地位及重要作用是进行刑事执行立法活动的必要前提,现代意义上的目的刑、教育刑思想使刑事执行开始突破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传统界限,逐步摆脱其依附性和从属性,逐渐凸现其自身特有的性质、职能及任务,使其相对于其他刑事司法活动而独立存在,从而客观上要求有一部统一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中国政法大学王平博士认为,制定一部独立的完整的刑事执行法典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也具备科学的可行性,其必要性表现:(1)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需要;(2)有利于刑法目的和刑法任务的实现;(3)符合刑罚演变的一般趋势,即非自由刑适用的增多和其分散性的要求。其可行性表现在:一是我国已有刑事执行立法和司法活动成功的经验;二是可以借鉴国外的科学、完备的刑事执行法典的成功经验。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王泰教授认为,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的研究是一个具有重大突破性意义的课题,这对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乃至国家司法体制与法律体系的建设都具重大意义,而研究这一课题正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科学论断在法学研究领域的生动体现。[page]

  (二)关于刑事执行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刑事执行法应是广义的,它应包含监狱法的调整对象但又不仅限于此,它既包括监禁刑的执行,也包括非监禁刑的执行。刑事执行立法既要解决实体性问题,又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刑事执行立法模式的选择关系到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等刑事执行的效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中国政法大学邵名正教授认为,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事执行法应当包括我国的一切刑事处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既包括执行刑罚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包括执行非刑罚方法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与会同志就此对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处遇的法律性质、依法执行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邵名正教授认为,刑事处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刑罚处罚,第二类是非刑罚处罚,我国的非刑罚处罚的方式应有扩大化的趋势,这是刑罚轻缓化、多元化的历史发展趋势,劳动教养立法迟迟不能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他提出可以先搞一个劳动教养特别立法,以便做到有法可依并使之便于操作,又符合科学性,待条件成熟以后,把其纳入刑法的非刑罚处罚之中。不少专家学者还认为,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戒毒、强制医疗等法律处遇相当于刑事制裁中的保安处分,应该纳入整个刑事执行法中,属于非刑罚处罚的执行问题。北京大学杨殿升教授认为,未来的、比较完备的刑事执行法典要考虑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问题,也要考虑与现行的刑事执行司法活动的主干法律依据——监狱法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通过制定统一和完备的刑事执行法典来细化、补充、修改和代替监狱法,使所有的刑事制裁方法明确化、法定化。

  (三)关于刑事执行司法体系的形成与健全问题

  专家学者们着重讨论了刑事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国家行刑权如何保证有效、科学、合理行使的问题,与会者一致认为,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具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司法活动。刑事执行活动至关重要,关系到预防犯罪、适用刑罚、改造罪犯的效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刑事法律的落实,而现实中,刑事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重任十分不相协调,完全可以生动形象地用“小马拉大车”来形容,执行主体的分散性也需要逐步改进和完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张金桑同志认为,刑事执行这一司法活动应当予以专门化,应当统一于一个机关的领导之下。依法治国这一伟大治国方略的提出,使刑事执行这一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理顺关系、规范职能是当前刑事执行机构改革与重组的基本指导思想。我国的刑事司法活动客观上存在着若干专门的、独立的环节,即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些相对独立的环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司掌,是遵循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各个国家司法机关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由于传统的、便利的或者多种原因至今尚存的不统一、不规范的刑事执行体制,不仅导致刑事执行活动的混乱,也从根本上有悖于我国刑事法律确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原则,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完整、有效地贯彻,损害了该原则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这在法制建设的今天是必须予以调整和科学规范的,刑事执行的立法活动必须要从根本上改变延续多年的分散刑事执行的体制。中国政法大学邵名正教授认为,应当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刑事执行工作,可以考虑由司法部统一管理和监督全国的刑事执行工作,当然,这也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甚至执行某些职能。有的同志还认为,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可以考虑交给最了解执行和改造情况的刑事执行机关行使,由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决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并不会削弱审判机关的审判权,相反,可以使审判机关从这种本来就不需要由它来决定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最需要下功夫的审判活动当中去。[page]

  (四)关于刑事执行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与发展问题

  不少学者不仅论及了刑事执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的问题,而且还以前瞻性的眼光从理论上研讨了如何构建刑事执行法学这门新生的法学学科,认为刑事执行法学的提出有其客观实践基础,深厚的理论基础,是实现刑事司法活动目的和任务的要求,是刑事执行司法实践的理论升华,该门学科的兴起和发展必将更进一步推动刑事执行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使理论界与司法实际部门逐步达到更深刻、更统一的共识。中国人民大学力康泰教授认为,刑事执行法学的创立和发展是劳动改造法学、监狱法学的一个全新发展阶段,这是劳动改造法学、监狱法学的拓宽与完善、丰富与发展,这使得这一学科在创立之始就有一个相当高的起点——是一门既十分年轻但又相对成熟发达的学科。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刑事执行法学这门充满生机与希望的学科总体框架上应包括总论与分论部分,即基础理论部分与应用理论部分,不少学者还就这两大部分各自应包含的基本内容作了探讨,提出基础理论部分是研究刑事执行这一司法活动的基本概念(范畴)、原则和法则,从总体上和宏观上回答刑罚执行、实现刑罚目的的基本理论;应用理论部分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刑事执行活动中比较具体、特殊、紧迫的并且和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力康泰教授还就几个可能会影响和制约学科发展与成熟而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必要的学科基本范畴的研究问题、学科理论概括和理论抽象的提高问题以及行刑时效与行刑客体的研究问题等。

  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就刑事执行立法的比较研究,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及相互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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