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窝藏案,被告人李为(化名)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09年3月9日,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扶沟县城关镇被告人李为(化名)经营的家电城抓捕犯罪嫌疑人吕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李为(化名)通过以手机发送短信息的方式向其雇佣员工吕某通风报信,为嫌疑人吕某逃匿提供便利条件,致使侦查人员该次抓捕行动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为(化名)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而故意为他人提供信息便利条件,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为(化名)用于犯罪使用的手机1部,依法应予没收。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深刻,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可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