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彭样生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彭样生与被害人肖某(化名)是同村人,二人保持了多年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农历十月初,被害人因儿女的反对,断绝了与彭样生的来往,彭样生因此怀恨在心,并多次扬言要杀死被害人及全家,烧掉被害人的房屋。2010年1月25日凌晨,彭样生带了打火机、柴油等物,将被害人家后屋用打火机点着火。火着了起来,被被害人发现。火被被害人及儿女扑灭,未造成人员的死亡和财产的焚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样生因被害人拒绝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采用放火的手段谋害公民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被害人的及时发现,而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属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是初犯,且犯罪未遂,又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依法应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