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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126事故3名责任人一审被判刑

2013-04-01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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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南京11·26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刑。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南京市油坊桥立交小行段在建的一座高架桥发生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南京“11·26”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刑。

  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南京市油坊桥立交小行段在建的一座高架桥发生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某某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某某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

  雨花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梁某、总工程师邵某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等原因,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该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杨军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这一系列的因素,使得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

  庭审中,被告人梁某交代,由于工程工期非常紧,如果按照正常施工程序肯定来不及,所以才决定更改施工程序,加快施工进度。

  总工程师邵某是第一次做钢箱梁施工,尽管知道更改施工方案不符合规程,但是认为不至于发生什么事故。而作为这一标段的监理,杨军也是第一次监理此类工程,对这一项目也不是很懂,他虽然发现施工方在违反程序施工,但没有提反对意见。

  法院认为,上述3位被告人在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3名被告人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梁某、邵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杨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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