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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10.22”妨害公务殴打警察案9人获刑

2013-04-01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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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对2010年10.22袭警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方某、杨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其他七名被告人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对2010年“10.22”袭警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方某、杨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其他七名被告人被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10月22日,威信县公安局罗布派出所五位民警到毗邻四川省珙县的威信县罗布乡新田村处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围攻殴打,一名警察身负重伤。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大货车从威信县方向往四川省珙县方向行驶至“威信县顺河至中心公路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顺中项目部)处,其大货车轮胎损坏致该路段堵塞。在等待修车过程中,曹某要求王某挪车让其微型面包车通过,王某因其是重车,害怕轮胎进一步受损,不同意挪车,为此遭到曹某的拉拽和追赶,王某便先后给方某、杨某打电话,称其在抱围山受到欺负,要他们喊人来为其报仇。

  被告人方某接到王某的电话后答应了王某的请求,并打电话告诉杨某王某被打的事,要杨某喊人来帮忙。杨某答应了方某、王某后,打电话给田某叫其送方某、王某刚到抱围山,并准备了斗殴的工具,邀约了被告人郭某、游某等人前往帮忙。被告人方某、刘某得知王某在抱围山轮胎损坏和与别人发生抓扯的事后,也驾车同方正秋等人前往。方某、王某刚乘坐田某的车前往抱围山途中,在一修车厂提了两根铁撬棒放在车上作为斗殴用的工具,到顺中项目部附近后,方某叫田某将其所驾驶的微型车调好头等待,以便打斗后好逃离。方某见到王某后,未见到与王某发生抓扯的曹某,王某把曹某停放在路边的微型面包车指给方某,方某持铁撬棍将该车的前后玻璃砸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30元。不久,杨某及其喊来的人和方某、刘某、方正秋等人也陆续到达。由于未见到与王某发生抓扯的人,方某、杨某等人聚集在顺中项目部外。

  曹某发现其微型车被砸,遂向威信县罗布派出所报警。次日零时20分许,接到报警的罗布派出所组织民警刘健、余健及罗布交警中队民警陈勇、白柱、潘阳雄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曹某指认王某即是与其发生抓扯的人后,民警要求王某配合调查,王某欲逃跑,民警追赶上王某后将其带到现场附近顺中项目部屋内询问。方某、杨某、郭某、王某刚、游某、方某、刘某等人不满民警带走王某,强行冲进项目部屋内,以民警喝了酒等为借口,故意大吵大闹,要求警方放人,并强行将王某带出屋,由此与警方发生冲突,警察施放了催泪瓦斯,闹事人员被迫退出屋。受到催泪瓦斯喷射的人员出屋洗眼后,杨某、方某、郭某、王某刚等人再次强行冲进屋内,并用板凳脚、石头、火钳等工具对民警实施殴打,方某以做酒精检测为借口将罗布中队交警陈勇强行拉出屋子,在屋外的方某、刘某上前配合方某将陈勇拉上刘某驾驶的微型车,挟持到四川省珙县洛表派出所。

  方某走后,杨某等人继续在屋内对民警进行围攻、殴打,尔后乘车逃离现场,其中,杨某、郭某、王某刚、游某乘坐在附近等候的田某的微型车逃离。被告人杨某、方某、郭某、王某刚、游某、方某、刘某等人的行为,致使公务无法执行,民警余健、刘健、陈勇身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其中余健的损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2010年10月22日,被告人游某主动到四川省珙县洛亥派出所投案,投案后,其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方某已对给曹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愤报复,邀约被告人方某、杨某纠集人员斗殴,被告人方某、杨某接受王某的邀约,准备了斗殴工具并纠集郭某、王某刚、游某等多人前往斗殴,被告人田某在知道方某等人前往斗殴后,仍驾车将方某等人送往作案地,并按照方某的授意,将车辆停放在现场附近等候斗殴后逃离。被告人王某、方某、杨某作为组织者,被告人田某作为积极参加者,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斗殴,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方某、杨某、郭某、王某刚等人在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强行冲进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场所,起哄闹事,使用暴力殴打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造成民警余健重伤,公务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上列四被告人妨害公务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游某积极参与杨某等人到现场起哄闹事,使用暴力阻碍执行公务,被告人方某、刘某积极配合被告人方某,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行挟持离开公务现场,游某、方某、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方某、杨某系主犯,被告人田某系从犯,由于犯罪未遂,未造成大的损害后果,且方某有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故对被告人王某、方某、杨某、田某均可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杨某系主犯,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王某刚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对被告人郭某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刚可减轻处罚;在妨害公务犯罪中,被告人方某、刘某、游某均系从犯,且游某有自首、立功情节,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杨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七年、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田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方某、刘某有期徒刑各一年、游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决宣告后,各被告人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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