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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窗户上有只手 错将路人当小偷

2013-03-2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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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杨某和黄某二人凌晨喝完酒后回家被邻居错认为是小偷继而被打伤,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09年5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杨某和黄某喝完酒...

  杨某和黄某二人凌晨喝完酒后回家被邻居错认为是小偷继而被打伤,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5月24日凌晨0时30分许,杨某和黄某喝完酒后,杨某送黄某回涧西区家时,因杨某、黄某到暂住在22号齐某的楼下,忽然一只手伸到齐某家的窗户里,齐某以为杨某和黄某是小偷,同杨某、黄某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齐某持菜刀将杨某和黄某砍伤,齐某左眼眶被杨某和黄某打伤。经鉴定齐某、杨某、黄某的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本案庭审后,齐某、杨某、黄某自愿达成和解,齐某对杨某、黄某分别进行了一次性赔偿(其中赔偿杨某26000元,赔偿黄某6000元),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三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已对杨某、黄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黄某已与齐某自愿达成和解,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且该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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