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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纠纷引群殴 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2-12-18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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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顾客与服务生发生争执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尚某、马某等十一年到六年不等有期徒刑。2009年3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朱某与其朋友在本市某酒吧消费时与该酒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因顾客与服务生发生争执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尚某、马某等十一年到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9年3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朱某与其朋友在本市某酒吧消费时与该酒吧员工发生争执被该酒吧员工拉出酒吧。后被告人张某、尚某、马某、项某等九人(酒吧工作人员)追打被害人,至酒吧附近公厕处,被告人张某手持刀具、其他被告人手持橡胶棒、木棒对被害人朱某实施殴打。被害人朱某被其朋友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右侧背部,刺穿肝脏及下腔静脉,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尚某、马某、项某、陈某等九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马某、项某、陈某、等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鉴于九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陈某、宁某三被告人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法庭对三被告人可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上述九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实施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中国法院网青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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