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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假币串起系列犯 出售购买持有假币人均获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3-29 09:59
导读: 6月24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10余万元的假币案,并当庭对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购买...

  6月24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10余万元的假币案,并当庭对3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查获的假币予以没收。

  据公诉机关指控,河南籍无业人员王某于去年11月6日上午携带110余万元假人民币从河南省沈丘县搭乘长途客车来沪。当日下午,王某按事先约定与买家宋某会合,随后由宋驾驶摩托车将王带至其位于嘉定区金园一路的暂住处,两人将王携带的上述假币按票面分箱包装。

  当晚6点,公安人员在该暂住地将两人抓获,并缴获已被宋某藏匿于房屋卫生间和卧室的假币,与此同时又将携带10145元假币回暂住地的宋某之妻程某抓获。

  经鉴定,王某携带来沪出售给宋某的假币金额总计112.923万元,其中100元面额8252张,50元面额3799张,20元面额5317张,10元面额774张。

  今年5月,公诉机关分别以涉嫌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持有假币罪对王某、宋某、程某提起公诉。

  对指控,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各自发表意见。被告人王某称:其在河南受一名叫“玉震”的人之托将“货”带至上海交给宋某,其本人并不知道箱子内装的是假币,故不构成出售假币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出售假币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案发地为宋、程两人的暂住地,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112.923万元假币可能有部分为宋某事先藏于住地。涉案假币并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

  被告人宋某在陈述中对购买假币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其带王某到暂住处后才知道王带来的是假币。辩护人认为,根据公诉机关的举证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宋某构成持有假币罪,而非购买假币罪。

  被告人程某称,事先并不知道随身携带的10145元是假币,到案后才知道受丈夫宋某连累。辩护人提出,程某持有假币具有偶然性,仅是案发当日临时受丈夫委托而携带回住地,对假币数额并不知晓,其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显,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过3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以及公安人员在缉捕王某时从其身上查获的移动电话中的通话记录,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具有向宋某贩卖假币的故意,被告人王某不能提供“玉震”的确切住址、去向、联系方法等,也无法提供能够证实“玉震”存在的其他证据,其关于受“玉震”之托代为交付假币的辩解,与查证的事实不符,合议庭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多次供述,侦查人员在宋某住处查获的假币是王交付给宋的,这与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出售、被告人宋某购买假币110余万元正确。此外,根据合议庭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程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合议庭对其否认自己明知随身携带的是假币的辩称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对三名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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