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本溪满族自治县胡堡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姜某有期徒刑十八年。
2003年春,个体业主滕某为得到胡堡村采石场二采区的经营权,承诺姜某和姜某军(姜某的丈夫):如其取得上述经营权,给予二人30%的股份。同年7月,姜某利用职务便利帮滕某取得经营权,如约拥有了上述股份。事后,姜某又利用职务便利帮滕某以不及市场三分之一的价格买断了上述经营权。2006年5月,滕某将上述经营权转让,给予姜某夫妇240万元。
1999年12月至2007年8月间,姜某在任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期间,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最终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82万余吨,价值1649万余元。同时,滕某也存在非法越界开采的行为,最终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29万余吨,价值587万余元。
为此,法院对姜某判刑后,还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姜某军有期徒刑十三年,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滕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