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项某、孙某均系新加坡商人投资的xx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软件工程师。2000年4月,项某被公司派往马来西亚ARL公司进行门户网站建设。期间,ARL公司曾以高薪邀项加盟,但因故未果。因两家公司合作关系破裂,项某被本公司招回。项因其个人要求未得到满足,对公司不满,遂积极拉拢孙某一起离开xx公司,加盟ARL公司。两人商定,孙将其编制的软件源代码交给项,由项转交ARL公司并作演示,借此向对方推荐孙。同年11月初,项某前往马来西亚的ARL公司,通过新浪网的个人信箱下载了孙从国内发出的软件源代码,并将源代码安装到ARL公司服务器上进行演示。此事被xx公司发觉后,向警方报案,遂案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孙某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和要求,披露所掌握的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分别判处项某、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项、孙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均认为原代码不属商业秘密,且无证据证明项将原代码安装到ARL公司服务器上,两人的行为未造成xx公司特别严重损失,故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市检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且后果特别严重,两人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二审驳回两人的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所涉软件源代码符